(a)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
(b)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C)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性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政府資助機構指接受政府經常資助的機構。有關資助予以支付這些機構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運作擴展。經常資助可能佔有關機構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或僅屬小額的供款╱贊助,在有關機構的總收入中佔一個很小的比例。
簡單而言,只要是非上市的公司 (包括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沒有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和擔保公司組織都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