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券申请流程及资格
我可以申請到科技券嗎?
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及無限公司)及非政府資助的機構都可以申請科技券資助,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如何申请科技券
经科技券网站提交充份文件,并在需要时回答创新科技署问题,而建议项目亦要符合审批原则
我需要科技券顾问吗?
科技券顾问协助能减省时间成本及失败风险,是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
如何申请科技券?
TVP-hk.com的科技券顾问熟悉科技券申请程序,提高申请胜算及减少企业面对风险。
01. 提交科技券申请文件
- 在科技券计划的专属系统登记成为用户
- 准备所需的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登记证副本、实质业务证明、开支报价单等
- 建议项目的相关报价
02. 创科署评审申请
- 项目与申请中小企的业务是否相关及相称
- 各项预算及执行细节的合理性
- 科技顾问及科技券供应商的过往纪录
03. 推行科技券项目
- 申请成功并签署资助协议
- 执行已获批的项目并于12个月内完成
04. 发放科技券资助
- 項目完成報告及效能證明
- 科技券審計報告
- 發放不多於核准項目總成本四分之三的資助
科技券知多啲
科技券於2016年11月以先導形式推出,資助本地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以提高生產力或升級轉型。其資助額為項目成本的三份之二,以20萬為上限,先行3年至2019年11月為止。自2019年2月27日起,科技券變成恆常計劃,資助上限倍增至40萬。至2019年中,已有超過1,000宗申請成功個案。
由2020年4月1日,政府資助比例提升至75%,累積上限增加至60萬港元。
(a)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
(b)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C)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性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政府資助機構指接受政府經常資助的機構。有關資助予以支付這些機構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運作擴展。經常資助可能佔有關機構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或僅屬小額的供款╱贊助,在有關機構的總收入中佔一個很小的比例。
簡單而言,只要是非上市的公司 (包括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沒有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和擔保公司組織都符合申請資格
购买、租用或订购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
订制
设备或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购买、租用或订购属于
项目现成设备或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请留意
设备/硬件/软件/服务或方案的成本,
不应超逾项目成本的50%。
项目审计(适用于核准资助额超过五万港元的项目)
×惟获计算入项目总成本的审计费用上限为3,000港元。
请留意:一般营运成本
不会获科技券资助,如租金、人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都不属科技券资助范围。
建议项目与申请企业的业务是否相关。
企业需详细说明项目如何帮助提高生产力、扩展企业的业务、降低成本或提升员工的效率、或升级转型,以增强竞争力
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 委员会参照其所知悉的有关技术的市价作出评估。
科技券所提出的项目推行细节是否合理 -考虑的因素可包括有否订定具体及可 量化的项目成果。
有关顾问或服务供应商者的有否不良的营业记录。
科技券會以3:1的配對模式,向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提供最多60萬港元資助。申請者必須以現金投入不少於核准項目總成本四分之一的資金。科技券會以發還款項方式向申請者提供不多於項目實際成本四分之三的資助。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六個項目,惟累計資助上限為60萬港元。為確保能專注推行項目,申請者不得同時進行多於一個科技券項目。獲批的科技券項目下的開支,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資助來源的資助。
- 科技顧問服務-申請者可委聘科技顧問就其申請項目提供外部顧問服務。在提出申請時,有關顧問必須為本地組織或科研機構,或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登記的公司/機構。
-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訂製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現成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一般而言,這些設備/硬件/軟件/服務或方案的成本,不應超逾項目成本的50%。
- 項目審計(適用於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項目),惟獲計算入項目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
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資助,如:
- 員工薪金、津貼、一般培訓及發展;
- 日常營運所需的一般辦公室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 非與科技相關的專業服務費;
- 市場及品牌推廣費用;
- 交通和住宿;
- 融資支出以及行政費用。
- 現有設備的採購、維修保養、保用及保險
- 在項目獲批之前或項目期以外產生的支出。
(a) 申請者的商業登記署表格1(a)/1(c)或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 NAR1)的副本
(b) 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時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證明文件副本,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例如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發票/收據或商業合約、最近期的經審計帳 目、利得稅報稅表及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
(c) 代表申請者簽署申請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d) 所有根據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簽署的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投標確認書副本
(e) 競投者提交的報價單副本,上面顯示競投者的詳細聯絡資料 (包括地址、電話和電郵)。請列明申請者擬選取的報價單,以及每張報價單上的項目如何對應申請表格乙(I)部的項目開支。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12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