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券申請流程及資格
我可以申請到科技券嗎?
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及無限公司)及非政府資助的機構都可以申請科技券資助,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如何申請科技券
經科技券網站提交充份文件,並在需要時回答創新科技署問題,而建議項目亦要符合審批原則
我需要科技券顧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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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券申請流程
01. 提交科技券申請文件
- 確定自己的企業是否符合香港科技券的申請資格。
- 應選擇一家香港科技券顧問公司,該公司應該可以協助申請人完成所有申請流程,並為申請人提供專業的建議。
- 如果申請者決定自行申請,可在科技券計劃的專屬系統登記成為用戶
- 準備所需的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登記證副本、實質業務證明、開支報價單等
- 向系統供應商索取項目的相關報價及反圍標協議
- 在系統上提交科技券申請表
02. 創科局評審申請
- 創科局需時4至8個月審批企業提交的申請表
- 如有問題,創科局會以電郵或致電與申請者
- 創科局會以一下準則審批項目: 項目與申請中小企的業務是否相關及相稱;各項預算及執行細節的合理性;科技顧問及科技券供應商的過往紀錄等等
03. 推行科技券項目
- 會收到創科局的電郵,並預約到創科局簽署合約資助協議
- 跟供應商簽署合約並支付相關金額
- 執行已獲批的項目並於12個月內完成
- 如果在項目執行期間發生問題,例如供應商倒閉或項目未能完成等,申請者必須立即采取行動進行補救,並及時向科技券當局匯報或更新項目細節。請記住,確保項目的完成是申請者的責任。若出現問題的供應商最終無法完成項目,當局將不會提供任何資助。
04. 提交最後成果報告及審核報告
- 項目完成報告及效能證明
- 科技券審計報告
05. 發放科技券資助
- 當提交了最後成果報告及審核報告後,創科局會在2至6個月內發放不多於核准項目總成本四分之三的資助
科技券申請流程
科技券於2016年11月以先導形式推出,資助本地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以提高生產力或升級轉型。其資助額為項目成本的三份之二,以20萬為上限,先行3年至2019年11月為止。自2019年2月27日起,科技券變成恆常計劃,資助上限倍增至40萬。至2019年中,已有超過1,000宗申請成功個案。
由2020年4月1日,政府資助比例提升至75%,累積上限增加至60萬港元。
(a)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
(b)並非政府資助機構*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C)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性業務運作,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
*政府資助機構指接受政府經常資助的機構。有關資助予以支付這些機構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運作擴展。經常資助可能佔有關機構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或僅屬小額的供款╱贊助,在有關機構的總收入中佔一個很小的比例。
簡單而言,只要是非上市的公司 (包括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沒有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和擔保公司組織都符合申請資格
購買、租用或訂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訂製設備或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現成設備或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請留意設備/硬件/軟件/服務或方案的成本,不應超逾項目成本的50%。
項目審計(適用於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項目)
×惟獲計算入項目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
請留意: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資助,如租金、人工及市場推廣費用等都不屬科技券資助範圍。
建議項目與申請企業的業務是否相關。
企業需詳細說明項目如何幫助提高生產力、擴展企業的業務、降低成本或提升員工的效率、或升級轉型,以增強競爭力
項目預算是否合理 – 委員會參照其所知悉的有關技術的市價作出評估。
科技券所提出的項目推行細節是否合理 -考慮的因素可包括有否訂定具體及可 量化的項目成果。
有關顧問或服務供應商者的有否不良的營業記錄。
科技券會以3:1的配對模式,向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提供最多60萬港元資助。申請者必須以現金投入不少於核准項目總成本四分之一的資金。科技券會以發還款項方式向申請者提供不多於項目實際成本四分之三的資助。每名合資格申請者最多可獲批六個項目,惟累計資助上限為60萬港元。為確保能專注推行項目,申請者不得同時進行多於一個科技券項目。獲批的科技券項目下的開支,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資助來源的資助。
- 科技顧問服務-申請者可委聘科技顧問就其申請項目提供外部顧問服務。在提出申請時,有關顧問必須為本地組織或科研機構,或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在香港登記的公司/機構。
-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訂製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 購買、租用或訂購屬於項目必要組成部分的現成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一般而言,這些設備/硬件/軟件/服務或方案的成本,不應超逾項目成本的50%。
- 項目審計(適用於核准資助額超過五萬港元的項目),惟獲計算入項目總成本的審計費用上限為3,000港元。
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資助,如:
- 員工薪金、津貼、一般培訓及發展;
- 日常營運所需的一般辦公室設備/硬件、軟件及科技服務或方案;
- 非與科技相關的專業服務費;
- 市場及品牌推廣費用;
- 交通和住宿;
- 融資支出以及行政費用。
- 現有設備的採購、維修保養、保用及保險
- 在項目獲批之前或項目期以外產生的支出。
(a) 申請者的商業登記署表格1(a)/1(c)或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 NAR1)的副本
(b) 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時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證明文件副本,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例如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發票/收據或商業合約、最近期的經審計帳 目、利得稅報稅表及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
(c) 代表申請者簽署申請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d) 所有根據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簽署的誠信及不合謀報價/投標確認書副本
(e) 競投者提交的報價單副本,上面顯示競投者的詳細聯絡資料 (包括地址、電話和電郵)。請列明申請者擬選取的報價單,以及每張報價單上的項目如何對應申請表格乙(I)部的項目開支。
每個項目一般應在12個月內完成。